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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布:2024-03-22 15:08,更新:2024-05-10 07:08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三、受理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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