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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设立行政许可型的涉密军事设施建设单位保密资质认定

发布:2024-04-09 16:33,更新:2024-05-11 07:08

2024年2月27日,国家主席xijinping签署第20号主席令,公布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的修订颁布,是我国保密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保密法再修的创新亮点


贯彻保密法治原则

完善保密管理体制机制

新修订的保密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这与现行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中“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Zui本质的特征”的规定完全一致。增加规定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配套规定了三项原则: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增加规定了通过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保密的社会共识,这是保密法治发展的社会共识共建的基础。增加规定了通过专门行政指导等措施来推动保密科技发展和依法加强国家秘密保护。

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

推进国家秘密源头治理

新修订的保密法完善了定密权限规范,特别是增加了特殊情形下的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权定密制度;还增加了涉密电子文件依法标密规定。这些都是具有现代科技发展背景和现实针对性的定密实体法规范,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定密工作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保密制度创新升级

这次保密法修订,制度创新亮点很多。例如:通过调整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建立涉密数据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等,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管理效果;增加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即规建运维一体化,实现与保密设施设备三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增加规定了有关信息系统设备的风险违规行为类型,特别是开放性地扩充规定了其他违规行为类型;明确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的检测制度,并明确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与数据安全法衔接,规定了涉密数据处理及安全监管要求,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

再如,随着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涉密业务,保密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为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从强化机关、单位主体责任和规范社会主体管理两方面进行了立法设计。增加规定了单位自查自评的制度;对涉军要素保密措施予以高度关注,设立行政许可型的涉密军事设施建设单位保密资质认定,强化有关主体保密责任,提升相应保密能力;并规定了从事涉密业务社会主体的保密能力要求和保密资质审查等行政许可行为规范,有效确保了非资质领域与资质领域的全范围管理效果。

此外,针对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带来的一系列管理难题,除继续坚持以往岗前严格审查、在岗分类管理、出境严格审批、脱密期管理等既有立法思路外,还及时回应了困扰实践工作已久的涉密人员脱密期结束后泄密风险防范的问题,增加规定了脱密期结束后的行为规范要求,并明确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主体和程序。这些创新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对保密工作进行的全面、深度思考,为通过推动保密制度创新升级实现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规范监督管理制度

推进保密依法行政

这次保密法修订,监督管理制度创新亮点也很多,例如增加规定了依法查阅、询问、记录、登记保存和保密技术检测等丰富多样的执法手段和科技保障;总结既往实践中的诸多经验,增加规定了包括应急在内保密“三制”,即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并明确了协同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规范;增加规定了保密工作行业组织依法依规自律的规范,充分体现了社会民主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健全法律追责体系

推进保密义务落实落地

这次保密法修订,在法律责任部分的变动主要是增加规定了追责对象的开放性类型,也即“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增加规定了保密资质处罚和对于非资质主体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涉密业务、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在现有法律追责体系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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