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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

发布:2024-07-02 14:29,更新:2024-07-03 07:08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见表 3-1~表 3-3。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文件,包括: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岗位设定和配备、岗位职责及培训考核制度;《钢丝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管理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

(六)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包括追溯产品生产信息和销售流向信息的能力。企业出厂的每一包装产品应具备可追溯的生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钢丝绳的直径、结构、表面状态、捻法和长度;钢丝绳级;钢丝绳破断拉力或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出厂编号、钢丝绳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证书延续时、新申请取证企业获证后)等。企业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时间、购方名称、购方地址、购方联系方式、经销商、代理商或用户信息等,可以不对公众披露。

(七)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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