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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编制专业丨测绘资质办理条件要求,办理指南(新标准)

发布:2024-07-01 14:37,更新:2024-07-02 07:08

新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

新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1.大地测量2.测绘航空摄影3.摄影测量与遥感4.工程测量5.海洋测绘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8.地图编制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10.互联网地图服务。


新《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在申请都按照新标准要求来。


一、地图编制资质是做什么的?分为哪些等级?各等级承揽项目范围限制有哪些?


1.地图编绘是制作出版原图和印制地图的主要依据,是编制地图的中心环节。


①要对编图资料进行处理使之成为便于使用的形式。


②计算并展绘新设计地图投影的坐标和图廓点。


③地图内容的转绘和编绘。可采用照相、光学仪器、缩放仪或网格等方法转绘,其中以照相法速度快、精度高、应用广泛。编绘原图多采取和出版比例尺相同的等大编绘。


④地图内容的概括。任何地图都是制图区域的缩小表象,故必须进行取舍概括。在制图资料的转绘与编绘过程中,编图者根据编图目的和地物在新编地图上的重要程度,突出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内容,以展示制图内容的基本特征和典型特点及区域地理规律。


2.分为甲乙两级


3.甲级承揽范围: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


乙级承揽范围:不得从事世界和全国政区地图、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编制。


二、人员要求


甲级:测绘专业gaoji4人,中级7人,初级13人,测绘相关专业人员36人。


乙级:测绘专业gaoji1人,中级4人,初级5人,测绘相关专业人员15人。


人员其他要求解释: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得兼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2.测绘专业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测绘相关专业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


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Zui低要求。gaoji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备要求


甲级:1.数据服务器2台;2.图形输出设备(A0幅面)1台


乙级:数据服务器1台




设备解释:

1.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不低于5mm+1×10-6D、2"、S1。


3.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至少同时具备飞行平台和航摄传感器(包括相机、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包括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航空重力仪、机载SAR。


5.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点云等数据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或智能化等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6.遥感图像处理系统: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7.地理信息处理软件:用于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的软件。


8.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的基础软件,具备地理信息的获取、存储、编辑、处理、分析和显示等功能,并可支持软件定制开发。


9.独立地图引擎:部署于服务器上,能够向用户提供地图显示、空间搜索、上传标注、接口调用等服务的软件系统。


10.外业数据采集设备:至少同时具备GNSS接收机和数据获取设备。


11.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数量为Zui低要求。


四、办理流程


1.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申请资质了。现在全国的测绘资质申请都是统一网上申报,在统一的网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


2.有关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说明,我有单独的文章详细解答,有不懂的朋友可以参考我的文章。


提交申请后就来到审批流程,具体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四)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五)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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