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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与实施(二)

更新时间:2024-12-01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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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资格审查实施过程中受审查单位需要做哪些配合工作?

(一) 按照审查实施计划提前做好人员、产品、设备设施、文件资料等准备;

(二) 法定代表人和受审查部门负责人在位;

(三) 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络人员;

(四) 为审查组提供必要的审查工作保障条件。

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审查首末次会议吗?

      一般应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审查组织机关批准,并委托人。


审查结论有哪几种?

审查有以下三种结论:

一是 “具备资格,推荐注册”;

二是 “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三是 “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


受审查单位对审查组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受审查单位对审查组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一般应与审查组长进行沟通,陈述实情及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当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受审查单位可以向审查组织机关提出申诉。

发生哪些情况会中止审查?

一是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审查风险的;

二是受审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且审查证据明显表明不能达到审查目的;

三是受审查单位对审查活动不予配合,审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四是受审查单位不同意审查组意见,导致审查程序无法完成; 

五是其他严重影响审查活动的情况。


中止审查后, 审查工作应如何进行?

      受审查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向审查组织单位申请恢复审查。经批准后,审查组重新按程序实施审查;3个月未完成中止审查有关事项整改的,按“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的结论处理。


承制单位发生哪些情况要开展扩大范围审查?

发生以下情况可申请扩大范围审查:

一是增加承制项目,增加承制装备(产品)类型或技术服务、试验项目等;

二是增加承制性质,如已取得科研资格的单位需增加同类产品的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等。


什么情况下扩大范围审查可与续审合并?

      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一年,申请扩大范围审查时,可与续审一并安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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