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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办法

发布:2023-12-25 15:33,更新:2024-11-15 07:08
评价办法

1.评价范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

2.评价频率。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采用上一年度数据,评价结果反映全省孵化器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

3.评价方法。根据孵化器类型和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通过电脑排序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分别计算出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得分,两者相加得出孵化器综合评价得分。

4.评价组织实施。省级以上孵化器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评价材料。省科技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当年考核不合格,涉及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相关规定处理。

5.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youxiu(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支撑孵化器政策制定和调整,引导地方优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省级资格。取消省级资格的孵化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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