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涉及委托生产时,备案申请人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发布:2024-01-30 09:52,更新:2024-11-15 07:08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涉及委托生产时,备案申请人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要求,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关联文件”中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复印件;“生产制造信息”中应当列出受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要求,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备案凭证编号。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7号)有关要求,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时涉及委托生产的,需按照相应格式标注备案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及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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