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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发布:2024-07-17 15:34,更新:2024-11-05 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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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测绘zizhi资格

  第五章 测绘zizhi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zizhi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zizhi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zizhi审查、发放测绘zizhi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zizhi审查。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zizhi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zizhi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zizhi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zhuanrang测绘项目。

  第三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的测绘zizhi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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