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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履约期间,甲方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应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 2024-11-11 16:09 更新时间: 2024-12-22 07:08
双方履约期间,甲方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应如何处置?
委托涉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甲方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按以下情形做好应急处置: (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安全保密条件的:立即中止涉密业务委托,回收涉密文电资料,责令乙方封存与涉密项目相关的计算机及信息化设备(含载体),按照保密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安全保密条件不完备或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的:立即暂停涉密业务,责令乙方开展全面整改,并组织现场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业务; (3)乙方安全保密条件完备但存在泄密隐患的:责令乙方开展专项整改,并组织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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