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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五节-管理体系-9 不符合工作控制

发布:2023-11-17 11:12,更新:2024-11-09 07:0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第五节 管理体系

9 不符合工作控制


【标准原文】

4. 5.9不符合工作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当检验检测机构活动或结果不符合其自身程序或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实施该程序。该程序应确保:

a)明确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b)针对风险等级采取措施;

C)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包括对以前结果的影响分析;

d) 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e)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f) 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g) 记录所描述的不符合工作和措施。

【条文释义】

1. 不符合是指检验检测活动不满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客户约定的要求或者不满足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如何对不符合的严重性和可接受性进行评价,规定当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明确暂停工作和恢复工作的职责。

3. 不符合的信息可能来源于监督员的监督、客户意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外部评审、设备设施的期间核査、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监控、采购的验收、报告的审查、数据的校核等。检验检测机构应关注这些环节,及时发现、处理不符合。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可能再度发生,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

4. 当不符合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时,应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时所产生相关结果。

5. 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记录所描述的不符合工作和措施。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内容是否完整与适用,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是否确保:

(1)   在发生不满足管理体系要求或与客户约定的要求时,或发生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时,明确不符合工作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停止检验检测工作和在必要时收回结果报告等。

(2)   是否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做出评估、立即采取纠正和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的职责和权限。

(3)   是否规定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4)   是否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责任人及责任。

(5)   适用时,应规定检验检测前中后发生不符合工作的处置要求。

2. 是否有需要执行纠正措施程序。

3. 是否记录所描述的不符合工作和措施。

【要点说明】

1. “不符合”即“未满足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发生不符合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不满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或不满足客户约定的要求;二是不满足管理体系的要求。

2. 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不符合,分别规定其处理程序及其职责权限。不符合处理程序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不符合时暂停工作或扣发检验检测报告;对其严重性进行评价;立即纠正和对其可接受性作出决定;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以及恢复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等。

3.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尤其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熟悉不符合处理程序,以便在发生不符合时,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将其影响降低到Zui小。

4. 如果不符合工作有可能再度发生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立即按4. 5. 10执行纠正措施程序。

5.   处置不符合工作应保存记录并便于跟踪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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