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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五节-管理体系-8 投诉

发布时间: 2023-11-17 11:19 更新时间: 2024-12-25 07:0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第五节 管理体系

8 投诉

【标准原文】

4.5.8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跟踪和记录投诉,确保采取适宜的措施,并注重人员的回避。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接待和处理客户的投诉,明确其职责和权利。对客户的每一次投诉,均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2. 与客户投诉相关的人员、被客户投诉的人员,应采取适当的回避措施。对投诉人的冋复决定,包括对该决定的审查和批准,应由与投诉所涉及的检验检测活动无关的人员做出。

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投诉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形成记录,并按规定全部归档。只要可能,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投诉处理过程的结果正式通知投诉人。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和保持投诉处理程序,是否明确对投诉接收、确认、调查以及做出决定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 是否有效处理投诉,客户对投诉处理是否满意。

3. 对与客户投诉相关的人员,对投诉人的回复决定进行审查和批准及送达通知的人,是否有采取回避措施的文件规定和措施。

4. 是否保存了所有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釆取纠正措施的记录.处理的措施是否有效,投诉的情况是否输入管理评审。

【要点说明】

1.投诉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表达的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这里“投诉”包括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不满意。

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投诉处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包括由谁来负责接收(接受和登记)投诉、确认(评价和立项)、决定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小组,以弄清投诉的事实。

3. 调查结果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也就是说投诉成立或是有效投诉,应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调查发生投诉的根本原因、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书面通知客户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另一种是客户原因,即投诉不成立或无效投诉,也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其投诉的本意和需求,向客户耐心细致解释清楚,并书面答复客户。客户的投诉不管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直接的、间接的,都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改进管理体系、服务和检验检测工作,所有投诉和所采取的措施均应予以记录并保存。

4. 对投诉过程和处置结果的审查和批准及送达投诉人的决定,应由投诉所涉及的检验检测活动无关的人员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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