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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2023-12-04 15:00,更新:2024-11-14 07:08

数字档案以其利用的便捷性、传输的快捷性、存储的高密度性等无可比拟的优势,备受档案界的推崇,应用日益广泛。而与此同时,数字档案易于复制、易于传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担忧。那么如何开展数字档案的安全保密防范工作,保证数字档案不丢失、不泄密呢?




01/第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数字化加工承包方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02/第二条

对各类档案均应按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出入库、扫描,并严格履行手续。严禁对不在扫描范围的档案进行翻阅、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03/第三条

对扫描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档案内容不得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04/第四条

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05/第五条

数字化加工承包方对所扫描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入库,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06/第六条

对目录有错误、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及时沟通处理,不得以废纸出售。


07/第七条

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08/第八条

对电子化扫描的档案在扫描后尽量按原顺序入库,对需要作出调整的档案文件,及时向领导报告,协商对问题档案进行处理办法。严禁私自处理解决。


09/第九条

在档案加工场所严禁携带手机、U盘、相机等可存储设备。在加工期间所需要的电子设备、存储装置严禁携带出加工场所。


10/第十条

出入库的档案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并且做好每日扫描进度的登记。


11/第十一条

档案加工场所工作人员上下班及中午休息时间必须严格签到。


12/第十二条

在档案电子化加工工作结束后,所有在期间使用的、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都要将存储介质移交档案馆接收,严禁带出。在加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的资料要统一交由档案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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