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 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和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 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 请办理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步 企业实地核查。中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 2至 4名审查员 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 5日通 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 1-3天。
第三步 企业产品检验。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 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 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第四步 审定和发证。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 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 会公布。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 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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